Article 17

Repealed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下列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一)回收的食品;

(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非食品原料;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五)霉变、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和其他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的食品原料;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法定要求的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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