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以出让方式提供独立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前,提出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作为该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签订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