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

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予以确认。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出让,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