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据发展规划审批、核准项目;

(二)采取措施确保发展规划约束性指标完成;

(三)对不符合发展规划政策导向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

(四)制定政策、开发利用资源、安排财政支出时,不得违反发展规划的强制性规定;

(五)对列入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在土地、资金和人才等方面优先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