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编制各级各类发展规划草案应当做好有关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工作。衔接原则是下级发展规划服从上级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服从规划纲要,发展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衔接重点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发展目标、生产力布局、区域功能、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重要资源开发以及政策措施等。

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就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征求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视不同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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