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经批准到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调查结束后,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副本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对于限制摄影、录音、录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摄影、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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