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鉴定事项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

(二)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用;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五)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终止鉴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并按照约定退还鉴定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