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和污水达标排放。

城乡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产生的生活垃圾归入垃圾收集容器,将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县城集贸市场、夜市等经营者,应当自带器具回收垃圾、废弃物,保持经营地点的清洁。

工业垃圾和医疗机构、屠宰点产生的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依法实行集中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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