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经大修的城镇道路竣工3年内不得挖掘。因公共建设确需挖掘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并按照批准的范围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工程完工后,应当恢复道路,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Local Regulations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