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在县城、乡(镇)集镇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批准。

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市貌、阻碍道路畅通,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按原审批程序报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未满,因实施城乡建设需要拆除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无条件拆除,但原审批机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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