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不动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热费;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测绘的不动产建筑面积收取热费。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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