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不属于本市所辖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四)涉及学术探讨、广告宣传和产品推介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属于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交办单位应当告知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