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本行政区域内走私活动严重,发生重大走私、购私、贩私和进口无合法来源证明商品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

(三)未能妥善处理暴力抗拒缉私或者阻挠缉私等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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