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材料、构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列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内容。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节能技术、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组织竣工验收。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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