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的原则,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表和其他会计事项进行鉴证。鉴证报告作为财政管理的参考。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鉴证工作,不得制作、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