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取、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计资料、电子数据等;
(二)核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等;
(三)核实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会计核算情况;
(四)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五)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