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给予取消行医资格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疫病流行或者医疗事故的;

(二)用药不当或者故意使用伪劣药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死亡的;

(三)贪污、挪用合作医疗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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