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下列企业按照乡镇企业对待:

(一)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在城市开办的企业;

(三)乡镇企业示范区内的企业;

(四)承担支援农牧业义务的城镇、街道和居民办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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