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