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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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1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保护对象是以基本农田、村镇建筑风貌、苍山十八溪和交通干道视廊等为重点的海西田园风光。
大理市人民政府的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农业、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城管、交通运输、林业、文化、民族宗教、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西保护的相关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实施海西保护规划;
(三)制定海西保护的具体措施;
(四)做好海西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海西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同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海西保护的相关工作。
在限制建设区,严格控制项目准入,除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外,可以适度布局特色客栈、五星级以上酒店等旅游接待设施,以及康体养生、休闲度假等旅游服务项目。
海西保护范围内的荒山、荒坡、荒地和未利用土地应当纳入保护规划,合理利用。
(一)建房、建窑、建坟;
(二)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含磷洗涤品及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有害物质;
(四)堆放废弃物、倾倒垃圾;
(五)闲置、荒芜农田(地)。
住宅用地实行一户一宗、退旧批新。科学实施旧村改造,加大统筹整合力度,鼓励村民优先利用村内闲置住宅用地,按照规划引导村庄建设有序发展。
海西保护范围内村庄规划区外的农户应当逐步迁入规划区内。
(一)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砂、取土、采石;
(三)堆放废弃物、倾倒垃圾;
(四)擅自砍伐树木、毁坏花草;
(五)擅自截流引水。
214国道、大丽公路两侧各30米,洱海西岸界桩外100米内,禁止新建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不具有当地民族传统风格的建筑和超高建筑;
(二)广告牌、墙体广告、石材加工厂、材料堆放场、车辆修理点、洗车场;
(三)电缆、线缆、管网;
(四)其他影响景观视廊的设施。
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海西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组织对辖区内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收集。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项或者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拆除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项或者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四项或者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运废弃物、垃圾,恢复原状;拒不履行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清运或者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违反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闲置、荒芜二年以上农田(地)的,由发包方收回经营权,终止土地承包合同。
(六)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