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Chapter 4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Article 21Repealed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发现未成年人吸烟、酗酒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出售烟、酒。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的教室、阅览室、寝室、活动室和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其他场所吸烟。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6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