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作、出版、播放、展出、演出、出售、出租含有淫秽、暴力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文艺节目、玩具和饰品等;
(二)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载体制作、传播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三)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便利条件;
(四)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盗窃、卖淫或者从事色情表演;
(五)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或者为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提供便利条件;
(六)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