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发布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由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产品标准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实施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其标准报省、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产品标准报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批准的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产品标准经备案后,可以依法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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