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一)农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安全、检验、包装、储运以及农业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等要求;

(二)工业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和使用过程中的技术、安全、卫生要求;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本省需要发展或者控制的产品以及优势特色产品的质量要求;

(三)服务业的技术、质量、等级、安全、卫生、评估等要求;

(四)建设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中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及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设计和应用等要求;

(五)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减排的技术要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评估和技术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的。

制定地方标准的具体项目,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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