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使用海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海域使用面积在三千亩以上的项目,应当向当地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海域使用面积在二千亩以上、三千亩以下或重要的海域使用项目,胶州湾内、团岛至麦岛邻近海域及跨区(市)的海域使用项目,应当向当地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它海域使用项目应当向当地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跨地(市)的海域使用项目,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

经批准的海域使用项目,需要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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