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
(二)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商场、宾馆、餐饮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
(五)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六)宗教活动场所;
(七)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