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Chapter 4 法律责任Article 37Amended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供水企业未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居民生活用水总量和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情况统计资料的。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