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保证电力设施安全,并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电力设施所有权人:
(一)驾驶吊车、水泥泵车等大型施工机械进入保护区作业;
(二)驾驶高度超过四米的车辆、机械通过保护区或者其他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穿越行为;
(三)建筑工程建设、铺设管线等施工作业可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电力设施保护要求,在施工作业前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