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水库库区周边地带,严重沙化区,崩塌、滑坡危险区及泥石流易发区等禁止区域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一)对个人取土、挖砂、采石20立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20立方米的处每立方米50元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二)对单位取土、挖砂、采石200立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超过200立方米的处每立方米100元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