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