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进口或者销售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