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费:

(一)造成所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原、水面荒芜或者有其他放弃经营的行为的;

(二)对于所承包的生产资料进行掠夺式经营的;

(三)将所承包的生产资料出卖或者用于抵押的;

(四)擅自改变所承包的生产资料的用途的;

(五)非法转包生产资料或者转让承包合同的;

(六)无法定免责理由、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交付产品、款项和提供劳动用工的;

(七)所承包的生产资料丢失或者毁坏的;

(八)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承包方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并且在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发包方应当收回承包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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