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漓江流域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增强全民保护意识。每年十月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月。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宣传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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