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下列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即将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三)一般突发事件,但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间的,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四)法定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实行每日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当及时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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