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灾难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下列单位还应当建立安全巡检制度,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保障运行安全: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

(二)供水、排水、发电、供电、供气、供油、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地质灾害易发点、重要河段、水库、林场的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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