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及时登记进货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禁用药物检测证明的,由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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