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无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禁用药物检测证明的畜禽产品的,由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畜禽产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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