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名城保护范围内合理布局商品市场和商业网点,建立民族文化区、传统工艺制品区、民族风味食品区、旅游观光区等街区。

名城保护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并在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在非指定地点摆摊设点或者占道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