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Article 16Amende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文物保护单位。已经占用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出。确需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合同,并负责按文物原貌进行保护和维修,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Local Regulations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