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犬只:

(一)居民饲养烈性犬、居民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或者单位违反规定饲养护卫犬的;

(二)遗弃、虐待、屠宰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进入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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