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

(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三)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其经营管理场所,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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