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集体、私营和个体煤矿开采必须具备以下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必要的措施:

(一)每个矿井有两个以上行人能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严禁独眼井开采;

(二)按规定建立独立、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井下作业地点有足够的新鲜风量;

(三)井下人员使用符合标准的矿灯照明,严禁使用明火明电照明;

(四)井下放炮使用放炮器和煤矿安全炸药、电雷管,严禁使用明火明电放炮;

(五)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有关规程的要求,沼气矿井严禁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

(六)按规定使用瓦斯检测仪器,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建立瓦斯管理制度;

(七)实行机械提升,并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护装置;

(八)具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备有可靠的防灭火设施;

(九)有经过实际测量并及时填绘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