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开发经营活动,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资质等级从事相应开发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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