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等部门,在普查基础上对城镇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