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普查和环境状况调查工作,按照水量充足、水质优良、风险可控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现用、备用和规划用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质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规范要求,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或者与相邻饮用水水源地共享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