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水政、渔政监察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水和渔业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二)依法保护江河、湖泊、泡沼、池塘、山涧溪水、地下水等水资源和水域、水能、水工程、水土保持以及防汛抗旱等有关设施,防止水害;
(三)依法保护细鳞鱼、大麻哈鱼、日本七鳃鳗、花羔红点鲑等水生野生动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四)受理违反水和渔业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制止水事、渔业违法行为,查处水事、渔业违法案件;
(五)监督检查边境水域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图们江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执行);
(六)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渔业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七)对下级水政、渔政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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