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水政、渔政监察人员监察案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

(三)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渔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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