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自治州人民政府、延边军分区领导全州的人民防空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领导本县(市)的人民防空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改委、建设(规划)、财政、公安、民政、交通、国土、教育、卫生、广电、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6,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