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未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和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五)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六)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竣工60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图纸资料的。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6,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