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和各代表团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服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及时办理,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安排专项资金或者主动协商等方式,提高解决率;对代表提出的关系民生,而又无法列入相关项目解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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